- 持續優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 滬深交易所修訂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
- 2024年06月15日 來源:上海證券報
提要: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于港幣12億元調整為低于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為“跟蹤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6月14日,為進一步調整滬港通、深港通(合稱“滬深港通”)ETF范圍,持續優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統稱《實施辦法》)及相關事項,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滬深交易所2023年3月3日發布的相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自2022年7月4日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以來,交易運行平穩有序,交易規模持續增長,為兩地投資者跨境投資提供更多便利和機會。為進一步優化滬深港通機制,擴大滬深港通ETF范圍,滬深交易所對實施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本次發布的《實施辦法》主要是調整了滬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范圍。
一是調整滬深港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入要求。滬股通、深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調整為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為“跟蹤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于港幣17億元調整為不低于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為“跟蹤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二是調整滬深港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占比的調出情形。滬股通、深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于人民幣10億元調整為低于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為“跟蹤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于港幣12億元調整為低于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為“跟蹤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權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三是涉及條款序號調整及廢止條款修訂。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內容修訂施行后,滬股通、深股通ETF首次調入的考察日為2024年6月17日(滬股通、深股通ETF定期調整考察日)。滬股通、深股通ETF調整名單將于7月12日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另行公告。
與此同時,《實施辦法》施行后,下列安排將繼續執行:一是個別在港主要上市外國公司在稅費、公司行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現有滬深港通業務安排和技術系統無法支持,該類公司股票仍暫不納入港股通股票。二是2022年7月25日前已開通滬股通、深股通權限的內地投資者,仍可以繼續賣出其持有的滬股通、深股通標的證券,但不得主動買入。三是滬股通標的證券屬于科創板股票的、深股通標的證券屬于創業板股票的,仍暫不參與盤后固定價格交易,《實施辦法》涉及盤后固定價格交易的規定繼續暫不實施;滬股通、深股通ETF仍暫不進行擔保賣空,《實施辦法》涉及滬股通、深股通ETF作為滬股通、深股通標的證券擔保賣空的規定繼續暫不實施。前述條款具體實施時間由上交所、深交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