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支持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需定購”確保房源不積壓
- 2024年08月09日 來源:中國網
提要: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房地產企業,經自治區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優化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計征,適當調整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完善無產權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稅征管機制,減輕企業負擔。
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地產商會8月7日消息,8月2日,為提振市場信心,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人行稅務、金融監管等10部門印發《關于促進自治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共 6個部分、22條舉措。
支持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若干措施》提出因地制宜實施購房補貼,因城施策制定住房優惠政策。實施購房補貼有兩個“確保”:一是各地政府要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確保地方財政可持續;二是各地政府要強化政務誠信建設,確保政策能夠全面兌現。發放購房補貼的對象是購買首套房的本地居民,“首套房”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國家三部門優化個人住房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的通知》(新建房〔2023〕28號)進行認定。實施購房補貼的方式是直接發放補貼或發放家電、家裝、車位等消費券。
各地要積極吸納產業人口,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持續釋放當地住房需求潛力。各地政府要組織人社、民政、組織、住建等部門,針對引進人才、教師、醫務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研究出臺具體的住房政策,明確實施主體、實施對象、住房優惠舉措等,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
《若干措施》要求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下調公積金貸款利率0.25個百分點,其中,5年以上首套公積金貸款利率從3.1%調整為2.85%。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對引進人才、多孩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額度不低于 20%。實行貸款額度與個人賬戶余額掛鉤的地區,優化貸款額度和個人賬戶余額的倍數關系,在原有貸款倍數(N)的基礎上提高到N+5倍,個人賬戶余額以家庭成員賬戶余額合并計算。放寬公積金貸款審核征信條件,由各地自行確定。積極開展公積金貼息貸款和組合貸款業務。繳存職工的父母或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幫助該繳存職工支付購房款,可全額提取支付首付款。支持“先租后買”。加大對職工提取支付房租力度,對首次購買商品房的,已租房提取額與賬戶余額合并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推進住房“以舊換新”。結合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支持居民“賣舊買新”。鼓勵房地產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購房人三方聯動,實現“舊房先賣”“新房優買”。統一全區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2025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內在本地(州、市)重新購買住房,對其出售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現行規定予以退稅優惠。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支持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市、縣為單位,全面摸排保障性住房需求,按照“以需定購”原則,確定1-2家地方國有企業,以不超過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收購房地產企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自治區住建廳表示,各地政府要全面摸排本地工薪收入群體和引進人才等群體的住房實際需求,包括鄉鎮教師、醫生、民警、困難公職人員等群體,并確定是否通過收購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同時,要深入摸排本地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給缺口,堅持“以需定購”,確保收購之后迅速配售或租賃,房源不能積壓在手上。
收購具體要求可概括為“一現、二不、三合適”:“一現”指的是收購房源必須為已建成的現房;“二不”指的是收購工作不增加政府隱性債務、不增加政府道德風險,“三合適”指的是房源戶型、價格、位置合適,不能把豪宅或大戶型收購用作保障性住房。
千方百計推動項目符合“白名單”要求
《若干措施》提出擴大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成效。根據國家切實做好保交房工作總體方案等有關文件要求,城市政府要切實擔起責任,綜合運用行政、司法、公安、審計等力量,千方百計推動項目符合“白名單”要求(5個條件+5項標準)。其中:對符合“白名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按“應進盡進”原則納入項目“白名單”;對暫不符合“白名單”條件的,盡快完善條件后納入項目“白名單”;對難以達到“白名單”條件的,可組織地方國有企業自主決策以合理價格市場化收購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股權或項目資產,使項目達到“白名單”條件,推動符合“白名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能進盡進”。
面對當前金融機構避險情緒重、融資積極性不高、融資落地慢等問題,各地政府要將財政類資金、住房建設類資金存儲作為調動銀行積極性的重要手段,組織財政、住建、人社等有關部門摸清財政類資金以及住房公積金、商品房預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投標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住房建設類資金的底數、存儲情況等,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前提下,對積極為“白名單”、保交樓、保交房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的商業銀行,作為財政類資金、住房建設類資金存儲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
《若干措施》要求積極開展商品房現房銷售,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自治區住建廳解讀稱,各地要通過完善房地產信貸政策、土地出讓政策、建設工程審批流程等,支持商品住房等項目達到現房銷售條件,促進商品房銷售模式從預售向現售轉變:一是對實行現房銷售項目,經市、縣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決定后,可作為特殊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2年內繳清土地出讓金。二是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可容缺辦理規劃、施工等手續,促進企業拿地即開工。三是各地金融監管部門要引導商業銀行加大開發貸款支持力度,放款及還款周期與現房銷售項目建設、銷售周期相匹配。
對于繼續實行預售的房地產項目,購房人繳交的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資金不同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資金,應當??顚S?,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確保重點監管資金能夠覆蓋后續工程建設。同時,為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各地要根據企業實力、信用狀況、項目實際情況實施差別化監管,合理確定項目支付節點。也要全面落實銀行保函置換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在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監管額度后,允許房地產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資金,但保函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
此外,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房地產企業,經自治區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優化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計征,適當調整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完善無產權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稅征管機制,減輕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