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財險阿勒泰被罰 未嚴格依規單獨核算農險業務損益
- 2023年09月25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公布的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阿金監罰決字〔2023〕18號-20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未嚴格依規單獨核算農險業務損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公布的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阿金監罰決字〔2023〕18號-20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未嚴格依規單獨核算農險業務損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昔軍、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副總經理李海強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阿勒泰監管分局依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罰款6萬元;對昔軍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對李海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