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壽新疆分公司被罰 人身險新型產品超猶豫期回訪
- 2023年09月16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回訪的錄音及其他證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昨日公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新金監罰決字〔2023〕12號),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人壽新疆分公司”)存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超猶豫期回訪的違法違規事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對其警告,罰款一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同日公布的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新金監罰決字〔2023〕13號)顯示,孫繼武時任中華人壽新疆分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對中華人壽新疆分公司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超猶豫期回訪事項負有責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保險公司對新型產品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應當首先采用電話方式,并制作錄音;電話回訪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但必須取得投保人簽名的回執;通過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訪的,保險公司應當就回訪情況及不能成功回訪的原因等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記錄。
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回訪的錄音及其他證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進行回訪,或者回訪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