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風集團遭證監會責令改正 參股企業涉違規收購
- 2019年09月12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
經查,2016年3月2日,暴風集團、馮鑫及光大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簽署《北京暴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馮鑫與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關于收購MP&Silva Holding S.A.股權的回購協議》(以下簡稱《回購協議》),此后公司披露上海浸鑫投資咨詢合伙企業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對MPS65%股權收購。暴風集團未對《回購協議》有關內容及時進行審議并披露,也未提示相關風險。回購期滿18個月,即2017年11月23日,暴風集團也未及時公告相關回購事項進展情況以及面臨的或有債務風險情況。
據天眼查顯示,暴風集團控股的暴風(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上海浸鑫投資咨詢合伙企業的股東之一。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暴風集團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要求暴風集團對《回購協議》相關情況以及面臨風險進行詳細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日,公司、馮鑫及光大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簽署《北京暴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馮鑫與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關于收購MP&Silva Holding S.A.股權的回購協議》(以下簡稱《回購協議》),此后公司披露上海浸鑫投資咨詢合伙企業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對MPS65%股權收購。公司未對《回購協議》有關內容及時進行審議并披露,也未提示相關風險。回購期滿18個月,即2017年11月23日,公司也未及時公告相關回購事項進展情況以及面臨的或有債務風險情況。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對《回購協議》相關情況以及面臨風險進行詳細披露。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