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晶弘電器發生安全事故被罰 為格力電器全資子公司
- 2022年08月18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近日,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合經開﹞應急事告﹝2022﹞3-1號)顯示,合肥晶弘電器有限公司因發生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被合肥市應急管理局罰款35萬元。
近日,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合經開﹞應急事告﹝2022﹞3-1號)顯示,合肥晶弘電器有限公司因發生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被合肥市應急管理局罰款35萬元。
2022年1月16日17時20分,合肥晶弘電器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液壓機械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經調查,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該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足,未能發現液壓機滑塊上行時光電保護系統停止保護,未能檢查發現和糾正員工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類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合肥市應急管理局對合肥晶弘電器有限公司罰款35萬元。
格力電器(000651.SZ)2021年年報顯示,合肥晶弘電器有限公司為格力電器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