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春長生被法院裁定破產:資不抵債 且無重整可能
- 2019年11月07日 來源:觀察者網
提要:11月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破產清算的公告》。
11月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破產清算的公告》。
公告稱,近日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無重整、和解之可能。管理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裁定宣告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破產。
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一則關于《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2018年7月29日,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2018年10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長春長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項違法事實:一、將不同批次的原液進行勾兌配制,再對勾兌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編造生產批號;二、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三、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四、未按規定方法對成品制劑進行效價測定;五、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變更未按規定備案;六、銷毀生產原始記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記錄;七、通過提交虛假資料騙取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八、為掩蓋違法事實而銷毀硬盤等證據。
依據行政處罰管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管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并處罰款1203萬元。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此外,對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9月5日晚間,*ST長生公告,目前公司為全面停產狀態。10月8日,深交所決定長生生物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深交所表示,公司股票自2019年10月16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10月30日晚間,長生退發布公告稱,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