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星教育因發布虛假廣告被罰1200元 辦學8年謊稱12年
- 2021年11月15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據福州市市場監管官方微信消息,近日,福州市市場監管通報一起校外培訓機構虛假宣傳案例。連江縣新星教育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新星教育)因發布虛假廣告,被連江縣市場監管局罰款1200元。
據福州市市場監管官方微信消息,近日,福州市市場監管通報一起校外培訓機構虛假宣傳案例。連江縣新星教育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新星教育)因發布虛假廣告,被連江縣市場監管局罰款1200元。
據了解,新星教育為了更好宣傳自己,在2013年才獲得連江縣教育局、民政局的審批證件,至今僅辦學8年的情況下,在其金鳳名都教學點懸掛有“新星教育12周年盛典開啟,鉅惠來襲”的橫幅及擺放“新星教育
2009—2021周年慶 12年風雨 感謝有你”的海報,對外宣傳其已辦學12年。該橫幅及海報制作費用為300元。
連江縣市場監管局表示,新星教育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新星教育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天眼查顯示,連江縣新星教育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為謝奇生,注冊資本是30萬。主要從事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音樂、美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