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似遷址協議曝光 皖通科技實控人深陷越權漩渦
- 2020年04月03日 來源:證券時報
提要:皖通科技2019年12月16日披露,公司于當日與法智金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皖通科技與法智金陸續簽署了《基于聯盟鏈的物聯網解決方案》、《運力交易平臺開發協議》兩份協議。
皖通科技的遷址風波引來市場關注。盡管簽約方均否認涉及上市公司,但記者近日獲得的一份疑似簽約文件截圖顯示,皖通科技控股股東南方銀谷及實控人周發展保證南方銀谷、皖通科技總部在蚌埠經開區經營期不少于15年,協議還涉及總部基地建設用地50畝、“皖通未來科技城”計劃用地400畝左右,兩塊土地約定由南方銀谷參與競拍。該文件蓋有相關簽約方的公章。接近南方銀谷的人士黃林(化名)告訴記者,這份文件是假的,南方銀谷已回函給上市公司。
周發展在任期間的一單協議備受爭議。皖通科技今年年初與法智金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法智金”)簽訂了兩份總額1660萬元的項目開發協議。公司稱,這是周發展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程序的情況下,擅自與其他企業簽署合同。接近皖通科技的人士李亮(化名)直言,法智金只要提交方案,就可以獲得70%的款項。如因法智金原因導致無法正常服務,皖通科技解除合同,已支付款項無法追回。“協議不符合公平的基本邏輯。”黃林則反駁,相關協議由周發展分管的研究院起草,公司法務都會審查內容,不存在越權行為,如果覺得有問題可以起訴。
遷址風波
對于媒體報道皖通科技總部遷址至蚌埠經開區一事,3月8日,皖通科技主動向控股股東南方銀谷及實際控制人周發展、蚌埠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核實公司總部遷址協議的相關事宜,并在當天收到了來自南方銀谷和蚌埠經開區管委會的相關說明回復函,均稱簽署協議與皖通科技無關。公司表示,董事會從未收到任何關于簽署協議及遷址事宜的通知、提議或官方文件。
“一家上市公司遷址,當事企業居然是被新聞告知。何以在除周發展外公司高層及股東都不知情的情況下總部被遷址?”李亮向記者表達了質疑。
盡管簽約方矢口否認,但李亮提供了一份據稱南方銀谷與蚌埠當地政府的協議,其稱系一位皖通科技中小股東所提供的。該協議蓋有蚌埠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蚌埠經開區”)、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蚌埠城投”)、南方銀谷等三方的印章,還有周發展個人簽名。
該協議約定,南方銀谷、周發展保證南方銀谷、皖通科技總部在蚌埠經開區經營期不少于15年。同時,蚌埠經開區同意以股權方式投資2.5億元于南方銀谷,蚌埠城投同意以債權方式投資2億元于周發展。南方銀谷承諾在皖通科技總部遷址后,在蚌埠市經濟開發區啟動建設總部基地,總部基地建設用地50畝土地,南方銀谷通過摘牌方式取得。
李亮表示,如果這份協議證實為真,那么就是周發展在利用其實控人身份,違規繞過董事會及其他相關方,私自簽署協議。“在皖通詢問后,還以公函形式予以否認,使皖通面對股東、員工、金融監管機構、所在地政府時極其被動,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不過,黃林明確否認該協議的真實性。其稱與蚌埠方面簽有保密協議,暫不便公開。
合同爭議
周發展在任期間的一單協議也備受爭議。皖通科技2019年12月16日披露,公司于當日與法智金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皖通科技與法智金陸續簽署了《基于聯盟鏈的物聯網解決方案》、《運力交易平臺開發協議》兩份協議。前者金額為800萬元,后者金額為860萬元。
對于這項協議,皖通科技回復深交所問詢函時披露,周發展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程序的情況下,擅自與其他企業簽署合同。目前已知合同涉及金額超過1600萬元。而《公司章程》規定:“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技術引進投資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
黃林稱,這個協議是由周發展分管的公司戰略研究院起草,流程合規,正常走了公司內部流程,對外也進行了公告。“如果不符合規定,董秘敢公告嗎?”
李亮則表示,研究院參與了部分協議內容,但決策權在董事會,簽約和付款繞過董事會明顯不合規。“用章方面有規定,但周發展作為董事長要章,負責的員工不敢不給。簽約這事,時任總經理廖凱和董事會不知道。周發展簽完協議告訴董秘,董秘說這么大的金額肯定需要公告。”
李亮指出,協議內容存在明顯不對等現象。公告顯示,如果法智金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規定,且在皖通科技提出整改要求后5個工作日內,法智金未能向皖通科技提供妥善的解決辦法,導致皖通科技不能正常享有服務,法智金將按拖延的時間每天向皖通科技交納本合同總金額的1%。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不高于本合同總價款的5%。違約金達到合同金額5%時皖通科技有權解除合同,但不得要求法智金退還此前支付的款項。而合同生效后,皖通科技應于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總價款的30%,即240萬元支付給法智金。皖通科技應在法智金提交商業模式設計方案以及區塊鏈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總價款的40%,即320萬元支付給法智金。
浙江高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汪志輝告訴記者,這兩份合同的付款方式可以接受。但委托方的合同目的是為了取得符合要求的軟件系統或解決方案,如果開發方交付的軟件系統或設計方提交的方案不符合合同要求,對于委托方來說就是合同目的不達。這種情況下,委托方不得要求對方退還已支付款項明顯不合理。“按支付方式,評審驗收前已付70%,但驗收不合格最多支付逾期違約金5%,其余不退。真出現這種情況,皖通科技不成了冤大頭?”
皖通科技近日回復深交所問詢函時指出,周發展違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審批并支付不符合付款條件的合同款項,目前已知涉及金額超過300萬元。
李亮分析稱,涉及金額超過300萬元,說明已經支付了第二筆款項320萬元。黃林則稱,如果指責周發展存在職務侵占行為,可以報案或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