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核電:控股股東臺海集團破產重整已被法院受理
- 2020年12月02日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提要:臺海核電12月1日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臺海集團轉發的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煙臺法院”)《民事裁定書》、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簡稱“萊山法院”)《通知書》。
臺海核電12月1日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臺海集團轉發的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煙臺法院”)《民事裁定書》、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簡稱“萊山法院”)《通知書》。11月11日,申請人祥隆集團以被申請人臺海集團資不抵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煙臺法院申請重整。萊山法院于11月30日受理臺海集團破產重整一案,指定臺海集團重整工作組為臺海集團管理人。
公司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臺海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64億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0.43%。鑒于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全部凍結,可能存在實際控制權變動風險。
臺海集團的破產重整方案尚未確定,破產重整進程及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破產重整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暫時無法判斷,公司將根據破產重整結果,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同時,臺海集團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的風險。
公告顯示,煙臺法院查明,目前被申請人臺海集團負債規模遠大于資產,并在多個執行案件中被列為被執行人,其中多個執行案件因被申請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執行,資產可變現能力很低,股權及設備等財產皆已抵押給金融機構,且存在多輪查封,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煙臺法院認為,臺海集團系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具有管轄權;被申請人公司現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且已達資不抵債,申請人作為債權人申請被申請人重整主體適格,依法應予受理。因其經營地址和辦事機構均在萊山區,由萊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方便與各方當事人聯系,作為關聯公司的煙臺臺海瑪努爾核電設備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已在萊山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便于化解重整工作中的各種問題。現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裁定:受理申請人祥隆集團對被申請人臺海集團的重整申請,本案由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