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新光控股股東因隱瞞認購方為一致行動人關系 被罰共計70萬
- 2021年07月16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日前,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新光集團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日前,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新光集團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顯示,新光集團因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已修訂)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周曉光作為新光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對于新光集團違法情況,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表示,2016年3月7日,新光圓成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關于核準馬鞍山方圓回轉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核準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
當年7月,新光圓成完成非公開發行后,光大保德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號資管計劃成功認購的股票,占新光圓成發行完成后股份總數的1.48%。富增4號資管計劃參與認購的總金額為3.2億元,其中,優先級份額2.1億元,出資人為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劣后級份額1.1億元,出資人、資產委托人為義烏市翔程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富增4號資管計劃的優先級和劣后級資金均由新光集團提供融資安排,產品名義資產委托人義烏翔程的成立、運作和管理實際都由新光集團負責,對優先級份額持有人的差額補足義務也由新光集團承擔。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認為,新光集團存在以富增4號資管計劃參與新光圓成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的情形。根據2014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已修訂)、2020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五)項的規定,新光集團與富增4號資管計劃構成一致行動人關系。新光集團未主動告知新光圓成與該資管產品為一致行動人關系,導致新光圓成2016年至2019年期間有關定期報告未能如實披露上述一致行動人關系及合并持股情況。
對此,公司董事會表示,本次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暫無影響。截至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除此之外,*ST新光日前發布了2021年半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1年1-6月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40億至2.80億。較上期同比增長近兩倍的主要原因是本期財務費用下降及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公司房產被法拍等產生的其他收益增加。
資料顯示,*ST新光的主營業務為機械制造業、房地產業務,占營收比例分別為:64.21%、3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