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可能觸及退市
- 2021年12月03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日前,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2016年年報和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情況,神霧節能及相關責任人擬被處罰。
日前,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2016年年報和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情況,神霧節能及相關責任人擬被處罰。
告知書顯示,神霧節能涉嫌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能時任副董事長吳智勇、時任總經理雷華、時任財務總監兼主管會計機構負責人錢從喜、時任董事長宋彬對該信披違法行為直接負責。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擬決定對神霧節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對吳智勇、雷華、錢從喜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對宋彬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
據了解,2020年11月17日,神霧節能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21年12月01日,該案調查完畢。
經證監會查明,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在金川棄渣綜合利用一期工程項目中,因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多次設計變更,其財務人員沒有掌握相關變更情況,導致很多工程量沒有及時入賬核算,待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中就該項目追溯調增2016年約1.16億元成本,追潮調減2016年利潤總額及凈利潤約1.16億元,約占2016年公司披露利潤總額的30%。
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金川棄渣綜合利用二期工程項目和廣西景昇隆項目在收入、成本、利潤方面存在虛假記載。
金川二期項目在沒有獲得客戶方認可的情況下,不符合“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情況,公司在2017年不應確認金川二期的收入,由此導致2017年虛記收入約1.41億元,虛增利潤約1.41億元。另外,在與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核算過真實工程量的情況下,按“寧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實施的工程量,累計確認相關工程量6,855.04萬元(含稅),計入成本6175.71萬元(不含稅)。其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中追溯調減了該項目的分包成本4,888.65萬元。綜上,金川二期項目在2017年虛增收入約1.41億元、虛增成本約0.49億元,導致虛增利潤約0.92億元,約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潤總額的22%。
在廣西景昇隆項目中,施工單位江蘇揚建集團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蘇院發出工作聯系函,反映施工現場存在窩工、停工情況,項目施工無法順利進行。但其仍按照“寧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計工程量,累計入賬成本約1.48億元。2020年4月30日其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中,追溯調減了2017年度該項目成本約1.02億元,收入約1.47億,由此導致該項目虛增利潤0.45億元,約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潤總額的11%。
對于上述情況,神霧節能公司董事會分析表示,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涉及的金川棄渣綜合利用一期工程項目及2017年年報存在的虛假記載涉及的廣西景昇隆項目收入、成本、利潤,以及2017年年報存在的虛假記載涉及的金川棄渣綜合利用二期工程項目的部分收入、成本及利潤已于2020年4月29日更正完畢,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另外,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尚未更正的金川二期項目預計可能導致還需調減其2017年收入約7,473萬元,調減利潤約1,897萬元,已實際發生成本調增為存貨約5,577萬;預計調減2018年度凈資產約2,000萬元,并滾調影響2019年末及2020年末凈資產,具體金額以最終追溯調整完畢的財務報表為準。
神霧節能還表示,如果公司后續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對相關年度會計差錯更正后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數據實際已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根據《關于發布
資料顯示,神霧節能主營業務為工業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