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鵬輝能源獨立董事陳騫收警示函 親屬短線交易
- 2022年01月04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75號)顯示,經查,陳騫于2016年5月起至今任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75號)顯示,經查,陳騫于2016年5月起至今任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021年11月22日及23日,陳騫配偶的證券賬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鵬輝能源股票共計73900股,買入均價52.82元/股,成交金額390.30萬元;11月23日及24日,該賬戶賣出鵬輝能源股票共計73900股,賣出均價53.82元/股,成交金額397.75萬元,該次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陳騫作為鵬輝能源的獨立董事,陳騫配偶的證券賬戶在買入鵬輝能源股票六個月內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陳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陳騫應認真吸取教訓,督促配偶及其他親屬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鵬輝能源成立于2001年,注冊資本4.2億元人民幣,鵬輝是一家20余年來一直專注于鋰電池生產制造與研發的高新技術企業。公司業務范圍已覆蓋數碼消費類電池、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儲能電池以及輕型動力電池、電動工具電池等眾多領域,全面實現了新能源產業鏈的完美覆蓋。
陳騫2016年5月5日至今擔任鵬輝能源獨立董事。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175號
關于對陳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騫:
經查,你于2016年5月起至今任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輝能源或公司)獨立董事。2021年11月22日及23日,你配偶的證券賬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鵬輝能源股票共計73,900股,買入均價52.82元/股,成交金額3,903,030元;11月23日及24日,該賬戶賣出鵬輝能源股票共計73,900股,賣出均價53.82元/股,成交金額3,977,451元,該次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你作為鵬輝能源的獨立董事,你配偶的證券賬戶在買入鵬輝能源股票六個月內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督促配偶及其他親屬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