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縱32個賬戶借機減持,證監會向這三人開17.6億天價罰
- 2020年01月07日 來源:中新經緯
提要:證監會官網今日(7日)披露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明利股份實際控制人林軍等三人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頻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的目的。對此,證監會對林軍等三個當事人開出17.6億元天價罰單。
證監會官網今日(7日)披露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明利股份實際控制人林軍等三人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頻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的目的。對此,證監會對林軍等三個當事人開出17.6億元天價罰單。
截圖來源:證監會網站
控制使用32個證券賬戶
處罰決定書顯示,林軍以及公司高管何忠華、陳志強控制使用了以下32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一是法人明利集團、天勛物流、恒鑫化工、桂東磷業、申達通、工創信息、強順農資7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法人證券賬戶);
二是自然人盧某堅、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陳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自然人證券賬戶);
三是資管計劃華茂資本華通1號證券投資基金、西域穩健新三板2號證券投資基金、中科沃土優選1號資產管理計劃、國海明利股份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資管計劃證券賬戶)。
處罰決定書披露,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的資金往來與林軍存在密切關聯,其中法人證券賬戶的資金流轉由林軍指使何忠華安排明利集團工作人員進行操作,自然人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為林軍的自有資金、借款和配資三種情況,資管計劃證券賬戶均是由林軍提供建倉全額資金、補倉資金。
此外,林軍指使何忠華、陳志強及公司員工操作法人證券賬戶與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明利股份”,陳志強等人通過各自的辦公電腦進行交易。林軍通過追加劣后資金的方式保證資管計劃證券賬戶持續買入“明利股份”股票。
多種手段操縱股價和交易量
處罰決定書顯示,林軍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用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筆交易出現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個交易日。
一是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賬戶組通過參與兩次股票定向增發加強持股優勢。明利集團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萬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發股票7,500萬股,其中恒鑫化工認購3,500萬股,桂東磷業認購3,307.5萬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發股票24,000萬股,其中明利集團認購1億股,恒鑫化工認購2,144萬股,桂東磷業認購2,500萬股,工創信息認購1,800萬股,天勛物流認購1,760萬股,強順農資認購1,720萬股。
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賬戶組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數量為114291.40萬股,成交金額56.67億元,同期“明利股份”總成交量為146621.50萬股,成交金額70.39億元,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場總成交量中占比為77.9%、賬戶組成交金額在市場總成交金額中占比為80.5%。上述期間,賬戶組當日成交量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量達80%以上的有146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57.25%;最高占比為100%的有20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7.84%;其中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142個交易日內,賬戶組成交量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量的比例均在30%以上。同時,在賬戶組操縱期間,賬戶組當日成交金額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金額達80%以上的亦有146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57.25%;最高占比為100%的有20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7.84%;其中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8日的230個交易日內,賬戶組成交金額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金額的比例均在20%以上。
賬戶組持續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導致市場成交均價受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價格的影響巨大。在操縱期間,當日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無偏差的達59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23.14%;當日賬戶組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偏差在0.2%以下的達211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達226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8.63%。
二是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協議轉讓期間(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個交易日),賬戶組有36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賬戶組內成交金額為12669.08萬元,占“明利股份”總成交金額35208.949萬元的35.98%。賬戶組每日成交金額占“明利股份”當日成交金額中,有3個交易日達到最高占比100%;有22個交易日占比在20%以上的,占協議轉讓交易日的56.41%;有16個交易日占比在50%以上的,占協議轉讓交易日的41.03%。
做市轉讓期間(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個交易日),林軍控制的賬戶組雖通過做市商進行交易,但實際上達到了將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賬戶間進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虛假交易意圖明顯。
處罰決定書指出,在做市交易期間,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筆數共57788筆,占總成交筆數61054筆的比例為94.65%;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數量為99676.4萬股,占總成交數量108133萬股的比例為92.18%。林軍控制賬戶組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實際上是利用做市商連續雙邊報價、并在該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的交易制度特點,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頻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的目的。
證監會開出17.6億元天價罰單
處罰決定書顯示,綜上,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賬戶組凈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凈減持股票成本,賬戶組共獲利29342.48萬元。
證監會指出,林軍為獲取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直接決策拆借資金用于6個法人賬戶購買定增股票并為其他個人及資管賬戶提供資金、賬戶組通過一級市場認購股票進行建倉等事項,且直接指揮陳志強、何忠華及公司員工操作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軍在操縱市場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其客觀行為充分體現林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同時,本案違法性質惡劣,當事人存在轉移資金出境、操縱金額巨大、對新三板市場價格和成交量擾亂波動大等惡劣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并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其中對林軍處以146412.4萬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