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違法成本只會越來越高,市場高度關注案件將主動通報
- 2024年02月23日 來源:澎湃新聞
提要: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確實是投資者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近年來,證監會從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等方面持續發力,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2月23日,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確實是投資者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近年來,證監會從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等方面持續發力,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證監會積極推動修訂《證券法》,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提高證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罰處罰力度。”李明指出,2020年《證券法》修訂后,證券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對欺詐發行行為,罰款限額從募集資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最高罰款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交易,從給予違法所得1-5倍罰款,提高至1-10倍罰款。
李明表示,近期按照新《證券法》查處的一批案件,已經充分體現了加大處罰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對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和組織指使的實際控制人分別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公司欺詐發行行為處以4000萬元的罰款。
“從執法周期來看,目前還處于新舊《證券法》的交替適用期。我們查處的部分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前,隨著這類案件的逐步加快處理完畢,今后將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會越來越大,違法成本只會越來越高。”李明說。
李明指出,從追責程序來看,我國將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分為三類不同的獨立程序分別處理。民事賠償兼具賠償投資者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特別是集體訴訟,更能觸及違法者痛處,令投資者拍手稱快。
“行政執法常常可以為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提供證據先導,從過往案例來看,我們一公布執法信息,投資者保護機構、律師和投資者就開始行動起來,組織民事賠償訴訟,違法者往往因隨之而來的民事責任而承擔巨額賠償,甚至是‘傾家蕩產’,這也是執法震懾力最直接的體現。”李明稱。
李明指出,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持不枉不縱的法治原則,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失信懲戒、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
與此同時,在加強稽查執法方面,李明進一步指出,凈化市場生態、維護市場平穩健康運行、保障資本市場樞紐功能發揮,是稽查執法義不容辭的責任。其中,在案件查辦方面,將更加聚焦欺詐發行、財務造假、違規占用擔保、違規減持、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密切盯防并嚴厲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影響市場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為,為投資者入市提供良好的市場秩序。
“針對市場高度關注的案件,將主動通報工作進展與處罰結果,并及時發布類案情況、執法綜述,提升執法透明度。”李明進一步指出,“同時,將充分利用公安、檢察駐會辦公、溝通便利的機制優勢,加強與相關部委的協作配合,在信息通報、形勢分析、案件辦理等方面加強聯動,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零容忍’執法毫不動搖、一以貫之的執行到位。”
李明強調,接下來要充分發揮稽查執法的“懲罰”“教育”“治理”三重功能,不是僅僅一罰了之,更要及時發現監管漏洞、促進制度完善,以罰促改,以罰促管,注重在懲罰之后努力實現對市場生態的涵養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