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貸攬客“沖動”不可取
- 2024年02月03日 來源:上海證券報
提要:其中就貸款期限的修訂,引起行業不少關注。“三個辦法”明確規定,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2月2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下文合稱“三個辦法”),主要從貸款用途、受托支付標準、線上貸款辦理、貸款期限、風險管控等方面進行了優化調整。
其中就貸款期限的修訂,引起行業不少關注。“三個辦法”明確規定,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個人消費貸,是商業銀行零售金融的主要業務,其既受政策鼓勵,息差水平又高于對公業務,屬于比較賺錢的一類貸款業務。因此,商業銀行有足夠的動力和意愿進行投放。央行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末,本外幣住戶消費性貸款(不含個人住房貸款)余額19.77萬億元,同比增長9.4%,增速比上年末高4.7個百分點。同時,消費貸市場競爭亦十分激烈。自去年以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比拼,從“卷”利率,到“卷”額度,甚至還“卷”到了期限。
今年初,多家銀行為了“攬客”,推出“額度最高100萬元,最多能貸10年”的消費貸產品和優惠活動。業內人士向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如此大額且長期的消費貸,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是一把“雙刃劍”,有利于“攬客”,增加銀行利息收入;但又暗存貸款違約風險,因為長期貸款面臨更多不確定性,比如貸款人未來收入發生變化、市場利率波動等。實際上,這樣的產品也背離了監管部門引導鼓勵的消費貸特征——短期、小額、分散。
此次金融監管總局修訂貸款期限,就明確填補了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有助于抑制商業銀行利用消費貸“攬客”沖動。“多地監管部門曾明確要求,銀行原則上不發放金額超過100萬元或期限超過10年的個人綜合消費貸款。上述產品的額度和期限,正好處于臨界值。”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此前向記者表示。
修訂貸款期限,還有助于減少銀行資產與負債端的期限錯配問題,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嚴格貸款期限管理,有助于銀行規范開展業務,降低流動性風險,減少貸款資金被套取、挪用,比如申請較長期限的消費貸款、經營貸款用于購房。”一位銀行業分析人士表示,消費貸產品期限縮短,可以顯著降低“貸款資金挪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