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海藥子公司遭國稅通報 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
- 2019年08月20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近日,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公布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海藥”)下屬子公司海口市制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口市制藥廠”)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遭到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通報。
近日,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公布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海藥”)下屬子公司海口市制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口市制藥廠”)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遭到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通報。
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顯示,有3家公司存在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對下游企業開具發票的違法情況,這3家公司被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要求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其中,海口市制藥廠涉嫌接受8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75號)顯示,武漢鑫保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6月對下游企業開具150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向海口市制藥廠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發票代碼4200171320,發票號碼30535642-30535644。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77號)顯示,武漢鋇之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6月對下游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55份(含作廢1份),其中,向海口市制藥廠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發票代碼為4200171320,發票號碼為30510118-30510120。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86號)顯示,武漢達晶力廣告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對下游企業開具了149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向海口市制藥廠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份,發票代碼為4200171320,發票號碼為30491424 -30491425。
據記者查詢發現,海口市制藥廠是海南海藥下屬子公司,海南海藥持有其98.42%的股份。海南海藥創立于1965年,前身為海口市制藥廠。1992年改制為股份公司,1994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至今。海南海藥產品結構、劑型豐富,品類達40余種。知名產品有:以特素為主品牌的抗腫瘤藥物系列;以楓蓼腸胃康顆粒為主品牌的中成藥系列;以注射用頭孢曲松鈉、頭孢西丁鈉為主要品牌的抗生素系列等。藥品主要服務于中國民眾,部分產品遠銷歐美及東南亞等地區。
海口市制藥廠伴于海口市秀英區海藥工業園,工業園占地約12.2萬平方米,設計新穎的橢圓形主廠房建設面積5.1萬平方米,擁有粉針、水針、膠囊、軟膠囊、顆粒劑、片劑、生物工程制劑等多種劑型的生產凈化車間,并全部通過國家藥品食品管理局的GMP認證;其生產布局、廠房、設備等均達到國內水平,設計生產能力達年產值30億元。
這次通報適逢海南海藥易主。2019年5月6日,海南海藥發布了《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署《控制權收購協議》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擬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同正”)、實際控制人劉悉承及其配偶邱曉微簽署了《控制權收購協議》。公告顯示,經過股權交易,海南華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同實業”)持有海南海藥22.23%股權,南方同正向華同實業讓渡7.76%海南海藥股票表決權,新興際華醫藥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醫藥控股”)持有華同實業100%股權,華同實業成為海南海藥控股股東,國務院國資委成為海南海藥實際控制人。
此外,本次通報也并不是海南海藥年內首次曝出問題。2019年1月18日,海南海藥因向關聯方轉讓股權、提供財務資助未履行董事會事前審批程序,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違規行為,被海南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年第8號)第一條“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規定:
(一)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移送的移送、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
(二)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接到通報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進行調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立案后依法提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四)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認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案卷材料退回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案件作出處理。
(五)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司法建議,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理。
(六)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以及公安機關在審查、偵查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違紀違法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及時向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移送的違紀或者職位犯罪案件線索及時認真審查,依紀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行政執法機關。
(七)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線索,依法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參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