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濟堂偽造銀行回單虛增利潤24.3億被處罰款300萬元 面臨“退市”風險股價跌停
- 2021年10月25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
提要:昨日,新疆同濟堂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ST 濟堂”以下簡稱“同濟堂”)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昨日,新疆同濟堂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ST 濟堂”以下簡稱“同濟堂”)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今日開盤,同濟堂報1.37元,截止09:30分,該股跌4.86%報1.37元,封上跌停板。
公告顯示,同濟堂于2021年10月2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90號)(“《告知書》”)。經查明,公司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同濟堂《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銷售及管理費用,導致2016年至2018年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6.8億元、9.2億元、8.3億元。
2016年至2018年,同濟堂通過同濟堂醫藥有限公司(“同濟堂醫藥”)、南京同濟堂醫藥有限公司(“南京同濟堂”)、新沂同濟堂醫藥有限公司(“新沂同濟堂”)等三家子公司虛構銷售及采購業務、虛增銷售及管理費用、偽造銀行回單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207.35億元,虛增成本178.51億元,虛增利潤總額24.3億元。
二、同濟堂《2019 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其他業務收入3.86億元,虛增利潤總額3.86億元。
三、同濟堂未及時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
四、同濟堂未如實披露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
五、同濟堂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8 年年度報告》《2019 年年度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及重大訴訟的有關事項。
同濟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 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條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
另外,公司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時任同濟堂董事長張美華,同濟堂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李青,同濟堂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魏軍橋是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主要策劃者、組織實施者,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同濟堂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張美華、李青夫婦給予警告,并合并處以50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200萬元;對魏軍橋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另外,當事人張美華、李青的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15 號,以下簡稱《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張美華、李青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當事人魏軍橋的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魏軍橋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自宣布決定之日起,上述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公告提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上市規則》”)13.5.4的規定,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票及其衍生品種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由于公司2019、2020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并于2021年4月30日繼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繼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無需停牌,公司股票簡稱仍為“*ST濟堂”,公司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仍為“5%”。
根據《上市規則》13.1.10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對其股票實施風險警示、終止上市。
因公司2019、2020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如公司2021年度觸及《上市規則》第13.3.12條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如《告知書》涉嫌違法的事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在收到正式的處罰決定時,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資料顯示,同濟堂成立于1993年04月26日,經營范圍包括銷售藥品、醫療器械(含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生物藥品、醫療器械)等,于1997年06月16日上市。張美華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湖北同濟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為持股23.74%的大股東。
公司強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同濟堂生產經營情況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