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來47家公司退市 “出清”機制彰顯威力
- 2023年12月15日 來源:中國證券報
提要:退市名單不斷拉長,資本市場“出口”更加暢通。截至12月14日,2023年以來內地資本市場已有47家公司完成退市,其中44家強制退市,1家主動退市,2家重組退市。潛在退市公司還在繼續增多,*ST柏龍、*ST華儀、*ST泛海等公司近期接連發布公告,披露退市風險。
退市名單不斷拉長,資本市場“出口”更加暢通。截至12月14日,2023年以來內地資本市場已有47家公司完成退市,其中44家強制退市,1家主動退市,2家重組退市。潛在退市公司還在繼續增多,*ST柏龍、*ST華儀、*ST泛海等公司近期接連發布公告,披露退市風險。
業內人士表示,在堅持應退盡退、打開常態化退市“出口”的同時,重大違法類、財務類、交易類等退市情形逐漸增多,資本市場優勝劣汰“能上能下”“有進有退”的改革目標正在逐步實現。
堅持“應退盡退”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退市態度堅決,堅持“應退盡退”,強制退市彰顯威力。
重大違法類退市情形增多是今年的一大新特征。“我們注意到,歷史上因欺詐發行、財務造假而被以重大違法退市程序強制退市的公司只有5家,今年則已有10家公司因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標準被強制退市或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中,退市澤達、退市紫晶、計通退均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標準。”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說。
“2023年以來,在全面注冊制和退市新規的共同作用下,A股退市格局出現了諸多變化。科創板迎來首批退市企業便是其中之一。退市澤達、退市紫晶涉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成為科創板首批退市公司。針對上述違法行為,證監會采取了罰款、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也意味著退市制度改革中的法治化原則得到進一步鞏固。”開源證券副總裁、研究所所長孫金鉅說。
同時,由財務業績惡化引發的退市案例依舊較為常見。在“年度營收低于1億元且(扣非)凈利潤為負值”“年度每股凈資產為負數”“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觸發退市”等指標下,曾經的“不死鳥”無處遁形。截至目前,今年已有超過20家企業觸及此類指標。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12月14日,今年強制退市公司已有44家,超過去年全年水平,一大批“空殼僵尸”“害群之馬”被集中出清,資本市場優勝劣汰“能上能下”“有進有退”的改革目標正在逐步實現。
正如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23年陸家嘴論壇上所言:“近年來,我們會同有關部委和地方黨委政府,強化扶優限劣,切實把好市場入口和出口兩道關,深入開展專項治理,推動常態化退市機制落地見效。”
“出清”渠道進一步暢通
交易類退市數量明顯增多也是今年退市的一大特點,表明多元化、市場化“出清”渠道進一步暢通。
作為交易類退市的重點類型,在“1元退市”新規下,A股市場退出效率進一步提升,市場出清效果開始顯現。44家強制退市公司中,因“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退市的公司共有20家,與財務類退市數量基本持平。
“交易類首次與財務類退市數量基本‘打平’,意味著多元化退市渠道進一步暢通。”孫金鉅說。
眼下,交易類退市名單仍在擴圍。*ST柏龍12月13日公告稱,截至當日,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十一個交易日低于1元/股。根據相關規定,若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將被深交所終止上市交易。*ST華儀也發布了類似的提示公告。
開源證券研報指出,2023年以來“1元退市”已成為A股落實市場化退市機制的重要手段,預計未來“1元退市”的上市公司數量將逐漸增多。
市場化、常態化“出清”背景下,A股“殼資源”價值大幅下降,市場價值投資理念逐步強化,促進形成有進有出、良性循環的市場生態。
“截至12月14日,今年以來,ST板塊指數累計下跌18.86%,投資者自覺遠離高風險標的。中介機構也主動歸位盡責,將反映上市公司財務失真、內控失效的審計意見作為退市決定的重要依據。2022年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中,風險警示公司扎堆出現。”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資本市場研究院聯席院長趙錫軍說。
健全常態化退市機制
業內機構普遍認為,有關方面將保持改革定力,不斷鞏固退市改革成效,促進常態化退市機制更加成熟。
未來退市制度有望繼續優化完善。“退市股票的場外交易市場有待進一步完善,應著重關注信息披露與監管,努力形成更為完善的資本市場退出體系;也應進一步拓寬退市渠道,提升退市效率。”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陳靂說。
退市制度執行有望進一步強化。監管部門近期強調,在出口端,將確保退市改革執行不走形、不變樣,堅決把“空殼僵尸”和“害群之馬”清出市場;優化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支持符合條件且具有挽救價值的危困公司通過破產重整實現重生。
同時,確保退市常態化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行穩致遠,還需持續優化退市相關投資者保護機制。“市場化退市的投資者保護配套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孫金鉅認為,應健全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進一步推動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得到有效落實;逐步探索廢止證券集體訴訟的前置程序,全面提升證券糾紛多元化解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壓實監管機構監督責任、上市公司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把關責任。